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通過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三次會(hui) 議修訂)
第一條 為(wei) 了實施科教興(xing) 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麵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加強國家科學技術普及能力建設,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yu) 國家和社會(hui) 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chuan) 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對科普事業(ye) 的全麵領導。
第四條 科普是國家創新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國家把科普放在與(yu) 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科普工作總體(ti) 布局、統籌部署,推動科普與(yu) 科技創新緊密協同,充分發揮科普在一體(ti) 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事業(ye) 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ye) ,是社會(hui) 主義(yi)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發展科普事業(ye) 是國家的長期任務,國家推動科普全麵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態文明建設,構建政府、社會(hui) 、市場等協同推進的科普發展格局。
第六條 科普工作應當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遵守科技倫(lun) 理,反對和抵製偽(wei) 科學。
第七條 國家機關(guan) 、武裝力量、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科普活動。
第八條 國家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人員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xing) 辦科普事業(ye) 。
第九條 國家支持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科普事業(ye) 。社會(hui) 力量興(xing) 辦科普事業(ye) 可以按照市場機製運行。
第十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zhong) 性、社會(hui) 性和經常性,結合實際,因地製宜,采取多種方式。
第十一條 國家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製定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引導公民培育科學和理性思維,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養(yang) 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科學生活方式,提高勞動、生產(chan) 、創新創造的技能。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科普對外合作與(yu) 交流。
第十三條 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相關(guan) 規劃,為(wei) 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第十六條 行業(ye) 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業(ye) 特點和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相關(guan) 科普活動。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hui) 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hui) 力量,牽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組織開展群眾(zhong) 性、社會(hui) 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加強國際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關(guan) 組織和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製定科普工作規劃,為(wei) 政府科普工作決(jue) 策提供建議和谘詢服務。
第十八條 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wei) 素質教育的重要內(nei) 容,加強科學教育,提升師生科學文化素質,支持和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放大學、老年大學、老年科技大學、社區學院等應當普及衛生健康、網絡通信、智能技術、應急安全等知識技能,提升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ti) 信息獲取、識別和應用等能力。
第二十二條 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支持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教師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專(zhuan) 職科普崗位和專(zhuan) 門科普場所,使科普成為(wei) 機構運行的重要內(nei) 容,為(wei) 開展科普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進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與(yu) 科普緊密結合。
第二十七條 城市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利用當地科技、教育、文化、旅遊、醫療衛生等資源,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xi) 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完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科普產(chan) 品和服務研究開發,鼓勵新穎、獨創、科學性強的高質量科普作品創作,提升科普原創能力,依法保護科普成果知識產(chan) 權。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推動新技術、新知識在全社會(hui) 各類人群中的傳(chuan) 播與(yu) 推廣,鼓勵各類創新主體(ti) 圍繞新技術、新知識開展科普,鼓勵在科普中應用新技術,引導社會(hui) 正確認識和使用科技成果,為(wei) 科技成果應用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預防、救援、應急處置等方麵的科普工作,加強應急科普資源和平台建設,完善應急科普響應機製,提升公眾(zhong) 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職業(ye) 培訓、農(nong) 民技能培訓和幹部教育培訓中增加科普內(nei) 容,促進培育高素質產(chan) 業(ye) 工人和農(nong) 民,提高公職人員科學履職能力。
第三十五條 組織和個(ge) 人提供的科普產(chan) 品和服務、發布的科普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nei) 容。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科普工作人員培訓和交流,提升科普工作人員思想道德品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業(ye) 務水平,建立專(zhuan) 業(ye) 化科普工作人員隊伍。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優(you) 勢和專(zhuan) 長,積極參與(yu) 和支持科普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ye) 學校設置和完善科普相關(guan) 學科和專(zhuan) 業(ye) ,培養(yang) 科普專(zhuan) 業(ye) 人才。
第四十三條 國家健全科普人員評價(jia) 、激勵機製,鼓勵相關(guan) 單位建立符合科普特點的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評價(jia) 製度,為(wei) 科普人員提供有效激勵。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規劃的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開展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普場館運營績效評估,保障科普場館有效運行。
第四十七條 國家建設完善開放、共享的國家科普資源庫和科普資源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全社會(hui) 科普資源共建共享。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hui) 資金投入科普事業(ye) 。國家鼓勵境內(nei) 外的組織和個(ge) 人設立科普基金,用於(yu) 資助科普事業(ye) 。
第四十九條 國家鼓勵境內(nei) 外的組織和個(ge) 人依法捐贈財產(chan) 資助科普事業(ye) ;對捐贈財產(chan) 用於(yu) 科普事業(ye) 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you) 惠。
第五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除涉密項目外,應當結合任務需求,合理設置科普工作任務,充分發揮社會(hui) 效益。
第五十二條 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企業(ye) 的主管部門以及科學技術等相關(guan) 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開展科普活動,建立有利於(yu) 促進科普的評價(jia) 標準和製度機製。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騙取科普優(you) 惠政策支持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相關(guan) 款物;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內(nei) 申請科普優(you) 惠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條 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改為(wei) 他用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騙取科普表彰、獎勵的,由授予表彰、獎勵的部門或者單位撤銷其所獲榮譽,收回獎章、證書(shu) ,追回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an) 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